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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 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报告,是指全市人防系统行政执法单位、职能部门各单位、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职能、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自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这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指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每半年分别向办领导报告一次;全办按年度向市法制局报告全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岗位职责:
(二)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半年或年度工作目标:
(三)单位、部门及个人半年或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完成情况,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廉政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经验及对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打算
第五条 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单位、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行政执法的实施情况,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五)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个人的上半年行政执法责任报告在本年度的7月10日上报,年度报告要在本年度的1 2月1 0日上报:单位、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报告要在翌年的1月1 0日前上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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