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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案件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加强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经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做出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20000元以上;扣押没收财产20000元以上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报送办公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适用处罚依据正确、充分、齐全,处罚程序合法,经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长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经确认必须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协调集体讨论的安排。
    第六条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做出的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执法单位、部门负责按集体讨论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案件审批表等执法文书,连同集体讨论记录存档,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长春市法制局备案。
    第七条  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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