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编制说明
分类目录
 机构职能
  概况及职能
  领导分工
  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
 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
 民生工作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行政权力
 结建审批公示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迁、移审批
防空警器鸣响核准
 行政执法执罚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罚
行政执法监督投拆
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结合民建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应急管理
 政务动态
 规章制度
 政策法规
 承诺事项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长春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局核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办统一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由市人防办法规处负责将全办持证人员名单报送市法制局备案。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或者未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条 持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办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法制局办理。
  第七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应贴有持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上应当加盖颁发机关钢印,并在证件上加盖省、市政府行政执法印章方可有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需经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涂改、伪造执法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 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单位、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证件、进行年审登记,到市法制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作废。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施行。

 

  吉ICP备05002161号 电子证书

版权所有: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管理维护:长春市人防通信站
E-mail:srfb@163.com  电话:0431-8927630
地址:长春市东民主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