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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局核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办统一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由市人防办法规处负责将全办持证人员名单报送市法制局备案。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或者未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条 持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办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法制局办理。
第七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应贴有持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上应当加盖颁发机关钢印,并在证件上加盖省、市政府行政执法印章方可有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需经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涂改、伪造执法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 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单位、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证件、进行年审登记,到市法制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作废。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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