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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宣传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长春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宣传是指长春市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在公共场合和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利规章等宣传和讲解的活动。
  第三条 全办及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日程,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并纳入执法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每年年末,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全国办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本单位、部门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对下一年度法制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任何公共场合都负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问题,对提出的问题,应当给予认真解答。
  第六条 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核和单位、部门政治、业务学习中,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都要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的社会效果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认真总结。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任何场合都不得发表有损于人民防空法制工作的言论,一经发现,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制止,由单位、部门领导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做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可提请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讨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该工作岗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2年9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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