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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一、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做出的立项、审批、审核、罚没等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填报备案表,做好备案工作。
二、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定期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汇总材料报办主管领导审阅。
三、 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要定期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材料报市法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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