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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构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公共利益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对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做出公正、准确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消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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