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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后,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许可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许可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将申请受理审查和准予许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内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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