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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告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8]4 号)、《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关于组织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达标建设和检查验收活动的通知》(国人防 [2008]88 号)和“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整顿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和销售市场秩序,现就长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春市辖区内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在 4 月 30 日 之前持国家颁发的定点生产企业证明和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到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二、凡在长春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购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时,必须选购具有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书”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三、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凡在长春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地下室和单建的人防工程上,禁止选用未经准入的外埠厂家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特殊需要时,必须报请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特此通告。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OO 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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