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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许可(审批)公示审批单位 : 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批事项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对象 : 凡在长春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场、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以及工业、交通、军工等建筑项目中的民用建筑部分)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修建。 审批内容 : 1 、凡在长春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民用建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2 、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核定造价向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3 、审查拟建工程所处位置,是否存在已有人防设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批程序 : 1 、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属行政区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申报并接受区人防办对拟建工程位置是否已有人防设施情况的勘验核查,如有人防工程,必须同区人防办签定补偿协议。 2 、建设单位持区人防办核查结果到市政务中心人防结建审批窗口,由具体承办人员签字并备案。 3 、严格贯彻执行 “ 以建为主 ” 的方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与我办签订《人防工程建设承担保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打财务欠据(按地下室面积 1800 元 / 平方米核定),并交纳质监费和审图费。由具体承办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4 、对应建而因条件所限不能建设的,核定缴费面积、标准后,按应建地下室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办理条件 : 建设单位须持下列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1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图、当年计划批文。 2 、各区人防办出具的建设位置核查意见。 3 、签订完毕的《人防工程建设承担保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缴费凭证。 审批时限 : 手续齐全的 15 个工作日内。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 : 根据吉省价收字 [2001]30 号文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应建地下室造价收取易地建设费。 收费依据 : 省价收字 [2001]30 号文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防办发 [2005]23 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收费标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通知》 长春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处长:刘柏林 电话:88928628 889299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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