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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规定

                     吉政发 [1984]45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搞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建设,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特作如下规定:

  一、防空警报设施(包括警报器、支架及控制箱等)分别由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人防警报专职维护人员对自己分管的警报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警报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单位自建、自控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人防部门负责检查领导。

  二、防空警报器的电源供给,由供电局(所)负责,并指定人员对与其关的变(配)电站进行监督检查,遇有问题,迅速解决,同时将具体情况及时通报人防通信部门。各警报器设置单位有条件的应自备备用电源。

  三、各警报器设置点的电源线路,由警报器所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如遇有电源中断、警报器误鸣或线路设备发生故障时,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迅速组织力量修复,并及时报告人防通信部门。

  四、防空警报器使用邮电局的有线控制线路和设在电信局内的有关设备,由电信局负责指定人员维护、管理,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线路畅通无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生故障,要立即组织力量修复,并及时通报人防通信部门。

  五、增设或迁移防空警报器,由人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定点。供电电源点由供电局提供,线路拆装由警报器设置单位负责。有线控制线路拆装由电信局负责。无线控制设备安装由人防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对增设或迁移警报器要大力支持,提供条件,帮助安装或拆迁,不得拖延或拒绝。

  人防部门根据战备需要,须在各单位新建楼房或高大建筑物(或设施)上安装警报器时,各有关单位和基建部门要按人防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结合基建给予安装,并保证质量,保证安全好用。人防部门按照规划需要在连通地下室的地道内建设警报电缆线路时,各单位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条件,帮助建设。

  六、建立健全警报器检测和试鸣制度。每逢重要节假日,电信局和人防办应按分工责任有计划地对警报器及其控制设备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并建立每季试鸣一次警报器的制度。试鸣的日期和时间由各市、县自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全市、县人民。每次试鸣不超过三分钟。

  七、安装在各单位的防空警报器是战备设施,非人防部门一律不准改动或拆除(包括单位自建的警报器),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搞基建或其它原因需要暂停或移动警报器位置时,必须报请人防部门批准,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恢复,在此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请单位承担。

  八、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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